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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有諒
債 務 人 楊連祥
債 務 人 楊麗蘭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柯之遺產範圍內,就楊柯繼承被繼承人楊有益之遺產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貳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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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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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台幣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 │
│ │140863元│12月1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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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台幣 │自民國94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148430元│月4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9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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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台幣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7930元 │12月23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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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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