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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張昭輝
上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已為掛失通知或掛失之相關文件資料。( 例如:發票人所開立證明其已收到聲請人向其為掛失通知之證明書,或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向發票人為掛失通知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原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之遺失票據申報書)。
二、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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