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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徐安妮(即徐志昌之遺產繼承人)
上聲請人徐安妮(即徐志昌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同股票分割協議書上之印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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