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亞復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李亞復所有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建號6747、6933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李亞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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