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票,168,2020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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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于聖禾


相 對 人 鄭淯盛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4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發票地係屏東縣,非屬本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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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1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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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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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5月23日  │100,000元 │  未  載      │457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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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年2月15日  │20,000元  │107年4月15日  │683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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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7年9月13日  │100,000元 │107年10月13日 │457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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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7年11月5日  │44,000元  │  未  載      │120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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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7年2月24日  │30,000元  │  未  載      │231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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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7年4月2日   │50,000元  │  未  載      │457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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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7年4月4日   │80,000元  │  未  載      │457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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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6年10月1日  │30,000元  │  未  載      │231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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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6年12月8日  │30,000元  │  未  載      │231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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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7年1月5日   │30,000元  │  未  載      │231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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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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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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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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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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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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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7年11月15日 │10,000元  │  未  載      │457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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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7年11月15日 │10,000元  │  未  載      │457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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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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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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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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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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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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