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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盤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智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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