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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浩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榮德
顏清正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戴國石律師
蔡佩蓁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29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民國10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系爭事件之訴訟實際情況及進度,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07年11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既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尚得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郭宜芳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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