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102,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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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李聰得
關文中
徐偉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富名投資有限公司、吳楨良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2542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各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各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請求總金額│應徵裁判費│應繳金額  │
├──┼────┼─────┼─────┼─────┤
│⒈  │李聰得  │876,546元 │9,580元   │ 9,080元  │
├──┼────┼─────┼─────┼─────┤
│⒉  │關文中  │305,464元 │3,310元   │ 2,810元  │
├──┼────┼─────┼─────┼─────┤
│⒊  │徐偉鈞  │146,092元 │1,550元   │ 1,050元  │
├──┼────┼─────┼─────┼─────┤
│合計│        │          │          │12,940元  │
├──┴────┴─────┴─────┴─────┤
│備註:應繳金額=應徵裁判費-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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