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李聰得
關文中
徐偉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富名投資有限公司、吳楨良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2542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各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各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請求總金額│應徵裁判費│應繳金額 │
├──┼────┼─────┼─────┼─────┤
│⒈ │李聰得 │876,546元 │9,580元 │ 9,080元 │
├──┼────┼─────┼─────┼─────┤
│⒉ │關文中 │305,464元 │3,310元 │ 2,810元 │
├──┼────┼─────┼─────┼─────┤
│⒊ │徐偉鈞 │146,092元 │1,550元 │ 1,050元 │
├──┼────┼─────┼─────┼─────┤
│合計│ │ │ │12,940元 │
├──┴────┴─────┴─────┴─────┤
│備註:應繳金額=應徵裁判費-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
│ 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