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126,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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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告 華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人正
被 告 張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張惠英於被告華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鐘公司)有股份4,100股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股份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
查華鐘公司係一未上市或上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參以該公司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營利業務所得稅檢附之10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當年度之資產淨值(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3,801,799元,而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0,000股,爰以此計算其每股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9,369元(計算式:3,801,799元÷20,000股×4,100股=779,36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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