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141,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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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張澤偉
相 對 人 旭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原告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第1 頁,本院卷第9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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