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152,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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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洪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得正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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