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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黃崇賢
被 告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冠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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