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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被 告 立達工程行即周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3,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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