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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陳建源
曾麗卿
陳奕如
陳彥名
陳羿妃
王坤楨
上 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李國勇
陳麗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等拆除侵害原告等隱私權之監視器,並非財產權受侵害,核係基於隱私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 元【計算式:3,000 元+3,200 元=6,2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200 元,應再補繳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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