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76,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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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李瓊蓮
尤亭權

被 告 嘉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孝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1425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1,574元(即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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