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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57號
抗 告 人 徐榮強
抗告人與相對人黃秉驊等4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8月1日109年度訴字第1457號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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