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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朱長生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博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請求駁回被上訴人之訴。
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是上訴人請求駁回被上訴人之訴,其上訴利益應同此數額,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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