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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8號
原 告 盧忠信
法定代理人 林婉婷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麗珍即易鑫廣告社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新台幣(下同)18萬元、原領工資補償120 萬元、提繳勞工退休金3 萬2,724 元,共計141 萬2,7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058 元,但提繳勞工退休金32,724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即667 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4,391 元(1 萬5,058 -667 =1 萬4,391 ),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9 年度救字第122 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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