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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9號
原 告 陳蒼冷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計新臺幣(下同)929,893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然附表一編號1 至4 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即3,233 元(4850元×2/3 ,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6,897 元(00000-0000)。
另原告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 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9,897 元(6897+3000 )。
惟扣除原告起訴時原告已繳納3,376 元之裁判費,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21 元(計算式:0000-0000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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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數額(新臺幣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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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定假日未休│253,704 │
│ │假工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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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特休未休工資│26,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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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6 %退休金 │77,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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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職業災害補償│87,723 │
│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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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勞保年金差額│483,7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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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929,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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