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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李英石
被 告 乙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楠彬
原告對被告聲請發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3662 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新台幣(下同)18萬元、失業薪資損害賠償10萬元、勞健保給付8 萬6,552 元、利息3,448元,共計37萬元,應徵裁判費3,970 元,但退休金180,000 元部分暫免徵收2/3 即1,25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2,717 元(3,970 -1,253 =2,717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17 元(2,717 -500 =2,217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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