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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與被告曜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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