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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曾千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
請人本件除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外,另聲請選任新臨時管理人,均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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