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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2號
債 權 人 鄭志銘
債 務 人 億誠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文全
債 務 人 劉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伍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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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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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退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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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3月3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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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3月3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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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6年3月3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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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6年3月8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7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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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6年3月10日│5,000,000元 │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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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6年3月16日│5,000,000元 │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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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6年3月20日│5,000,000元 │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7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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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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