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16869,2020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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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69號

債 權 人 陳俊廷

債 務 人 連家愷(原名:連三明)




債 務 人 陳佩芬


一、債務人連家愷(原名:連三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連家愷(原名:連三明)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陳佩芬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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