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17369,2020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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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69號

債 權 人 鏹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繨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杰森即華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26條規定,合意管轄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楊杰森即華森工程行所在地在雲林縣斗六巿,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主張兩造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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