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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90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李騰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原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8年05月09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3210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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