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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杜宥澄
債 務 人 蘇乃米
一、債務人杜宥澄、蘇乃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杜宥澄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6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蘇乃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57,57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杜宥澄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蘇乃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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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杜宥澄、蘇│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57578元│乃米 │月1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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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杜宥澄、蘇│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7578元│乃米 │0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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