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2109,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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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朱晉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零捌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朱晉毅於民國106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20日止累計292,549元正未給付,其中285,921元為本金;

5,928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朱晉毅於民國107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7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20日止累計90,474元正未給付,其中87,844元為本金;

2,230元為利息;

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朱晉毅於民國106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20日止累計64,440元正未給付,其中62,752元為本金;

1,388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朱晉毅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20日止累計213,371元正未給付,其中207,547元為本金;

5,124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朱晉毅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37%│
│    │285921元│          │1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朱晉毅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87844元 │          │1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朱晉毅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37%│
│    │62752元 │          │1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4│新臺幣  │朱晉毅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207547元│          │1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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