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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潘誠佑(原名:王潘誠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貳萬捌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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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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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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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3,032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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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7,848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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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75,201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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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76,284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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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4,607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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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42,285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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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65,153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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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267,412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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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38,532元 │民國95年4月10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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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49,871元 │民國95年4月10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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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84,438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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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44,220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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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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