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黃啟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