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3077,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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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育燻


債 務 人 王三榮

一、㈠債務人李育燻(原名:李美如)、王三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育燻(原名:李美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李育燻(原名:李美如)、王三榮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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