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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清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分期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4月29日向原告訂立現金卡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固定計息,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因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原告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
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
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10月1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9,50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㈢相對人於民國93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4月29日至98年4月29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10月10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ALL PASS現金卡借款約定書及轉換通知函。
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
3.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清鴻 │自民國95年10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9,503元 │ │1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陳清鴻 │自民國95年10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02,905元 │ │1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陳清鴻 │自民國95年11月│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2,905元 │ │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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