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3639,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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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曉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曉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5日止累計144,980元正未給付,其中139,801元為消費款;

4,724元為循環利息;

4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9年度司促字第363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曉緯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9801元│          │2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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