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3711,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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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11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童守源
債 務 人 上源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石錦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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