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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8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全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姓名為黃金鍇,其與申請書記載黃全鍇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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