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4092,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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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9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志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經核,依本院職權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林志豪已於民國99年3月16日遷出國外,迄未入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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