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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9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峰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債務,然相對人繳款本息至96年2月14日後,即不為履行。
嗣聲請人索催良久,仍遭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21965元,且按兩造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且如有遲延繳款者則加計違約金。
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償還前開本息。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19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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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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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林峰帆 │自民國96年2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21965元 │ │月15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 │9月1日起 │ │1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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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峰帆 │自民國96年2 │至民國108年8│按月以新臺幣 │
│ │21965元 │ │月15日起 │月31日止 │150元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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