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4256,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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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光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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