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4280,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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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黃顯智

債 務 人 黃柏霖


一、債務人黃顯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捌萬肆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顯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黃柏霖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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