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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02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3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 $73236元整(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 $54108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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