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更(一),1,2020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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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

債 權 人 張瀞文



債 務 人 采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伍佰捌拾壹萬玖仟零伍拾柒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另本件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已於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01號支付命令列計,爰不於本件再予論列,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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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新台幣) │   發   票   日   │支票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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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1,818,182元 │民國108年10月18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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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1,950,000元 │民國108年10月18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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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1,950,000元 │民國108年10月23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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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    800,000元 │民國108年11月6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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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1,613,636元 │民國108年11月26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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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  1,703,297元 │民國108年12月2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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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  1,703,297元 │民國108年12月9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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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  1,800,000元 │民國108年11月16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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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  1,800,000元 │民國108年12月19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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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  1,800,000元 │民國108年12月25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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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  1,800,000元 │民國109年1月20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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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    823,529元 │民國109年2月25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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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  1,596,815元 │民國109年1月10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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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  1,600,000元 │民國109年1月3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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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    660,301元 │民國108年10月21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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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  2,400,000元 │民國108年10月16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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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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