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江雍正
上聲請人江雍正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
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