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福伊特驅動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薄瑞德
上聲請人福伊特驅動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代收入傳票)。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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