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催,40,2020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魏聰明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林彥宏



上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魏聰明之遺產管理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函正本(貴署檢附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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