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郭茂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羽釩(原名:鍾淑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鼓山區鼓中段五小段327、327-5地號土地及134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鍾羽釩(原名:鍾淑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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