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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于聖禾
相 對 人 鄭淯盛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4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發票地係屏東縣,非屬本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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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1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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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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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5月23日 │100,000元 │ 未 載 │457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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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年2月15日 │20,000元 │107年4月15日 │683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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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7年9月13日 │100,000元 │107年10月13日 │457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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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7年11月5日 │44,000元 │ 未 載 │120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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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7年2月24日 │30,000元 │ 未 載 │231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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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7年4月2日 │50,000元 │ 未 載 │457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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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7年4月4日 │80,000元 │ 未 載 │457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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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6年10月1日 │30,000元 │ 未 載 │231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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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6年12月8日 │30,000元 │ 未 載 │231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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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7年1月5日 │30,000元 │ 未 載 │231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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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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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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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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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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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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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7年11月15日 │10,000元 │ 未 載 │457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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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7年11月15日 │10,000元 │ 未 載 │457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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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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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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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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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106年8月30日 │10,000元 │ 未 載 │12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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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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