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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210號
原 告 佶達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芳
被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09年2月5日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領取,有寄存送達證書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傳真領取資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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