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號
109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名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南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杏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7萬1957元(110年度建字第7號部分504萬9301元,109年度建字第66號部分372萬2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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