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消債清,30,202002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許彩瑩即許嘉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轉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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