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號
抗 告 人 林璟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
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抗告人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